内容营销的主体是指有认知和实践能力的人,其决定着客体的存在意义。从法律视角看,自然人与法人都是内容营销的主体。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作为内容营销主体存在的人;法人是社会组织,主要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内容营销的主体是人,“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在内容营销中,就是要突出主体的人格魅力与个性化。但是,随着科技革命的深化,“人”的概念也在不断被超越与突破,对营销主体“人”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变成了研究课题。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ableNewsNetwork,简称CNN)推出了个性分发机器人,百度推出了奥运解说机器人,BuzzFeed推出了信息搜集机器人,《卫报》推出了美食互动机器人,雅虎推出了天气预报机器人……而具备多种功能的聊天机器人粉墨登场只是时间问题。可以大胆地设想,不久的将来,在网购时与你聊天的或许不是营销员,而是营销机器人了。对于商家而言,可能不再需要优秀的营销员,而是需要能写出优秀营销员代码的程序员了。
有人格魅力的主体内容营销的执行者是人,人格魅力在内容营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传统营销中,营销者的个人魅力与营销成败的关系不像在内容营销中那么密切。在内容营销中,营销的不仅是商品的品质,而且是人格魅力。营销过程中销售与消费的关系本质上是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传统营销中,明星代言与广告优势明显,而互联网时代对营销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扁平化拉近了营销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营销者与消费者在网络上实现了“面对面”,因此,营销者的个人魅力以及被消费者认可的程度便成为营销成功与否的关键。要推销出产品,首先得把自己推销出去,正如吉尼斯金牌销售冠军、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乔.吉拉德(JoeGirard)所言:“推销的要点不是推销商品,而是推销自己。”
互联网时代又回到了人类文明的英雄时代。古希腊彼阿提亚诗人希西阿德在长诗《田功农时》中提出了英雄时代的概念,他认为人类的发展经历了黄金时代人种、白银时代人种、青铜时代人种、英雄时代人种和黑铁时代人种,英雄时代的人类是一些半神的英雄,这代人在广阔无垠的大地上不断地创造奇迹。
互联网同样在不断地创造奇迹、创造英雄。在互联网时代,伟大的公司背后都有一位有魅力的男神、譬如:脸书与扎克伯格、微软与盖茨、苹果与乔布斯、阿里巴巴与马云、腾讯与马化腾、华为与任正非、乐视与贾跃亭、360与周鸿祎、京东与刘强东等。可以说,互联网时代的内容营销本质是人格魅力的营销。